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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政通〔2014〕4号)
为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正常运行,提高环境卫生工作水平,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营运车辆、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
收费类别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征收方式 |
备注 |
|
1 |
居民 |
居民,包括暂住 人口和学校 |
0.38元/吨(用水) |
委托市自来水公司随水价代征 涟钢供水的委托涟钢供水单位代征 |
自备水源使用者按2元/月·人的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无水表门店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15㎡以下的按1.5元/㎡·月;15-30㎡按1元/㎡·月;30-100㎡ 按0.8元/㎡·月;100-500㎡按0.6元/㎡·月的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门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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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居民 |
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 |
0.60元/吨(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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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行业 |
美容美发、洗浴、足浴、洗车、酒吧等 |
0.70元/吨(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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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运车辆 |
客运 车辆 |
大、中巴 |
20元/月·辆 |
委托车辆检测 企业代征 |
限市区牌照及外地驻娄单位或长期(3个月以上)在市内从事运输的车辆 |
营运小车 |
15元/月·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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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 车辆 |
2吨以上(含2吨) |
25元/月·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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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吨以下 |
20元/月·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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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类别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征收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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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商场、超市 |
经营面积500㎡以上的大型商场和超市 |
0.5元/㎡·月 |
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
供水部门代征部分按实核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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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场所 |
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公园、广场、集贸市场等 |
65元/吨 (生活垃圾) |
供水部门代征部分按实核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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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门店装修 |
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或维修 |
3元/㎡ |
含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不含运输,小区内经营场所与物业公司协商) |
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根据使用自来水的减免优惠政策,相应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市自来水公司、车辆检测企业等受委托代征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减免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